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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通过后微商就合法了吗?

来源:本站整理 发表时间:2018-09-29 15:23:19 阅读:

《电子商务法》

如期通过,那在正儿八经平台做电商的小卖家都要活不下去了,大批量的会被逼着转到微博微信贴吧做微商了. 微商说不定真的要迎来“黄金时代”,那未来你可能很多东西真的只能在朋友圈里找那些喜提和谐号的微商买了…..题主你闺蜜说的这个电商合法化,其实就是去年就有传闻的《电子商务法》,是国内第一次专门为规范电商业务所作的立法。理论上,也是给微商“立法”过去十多年,得益于相对宽松的环境,中国电商发展非常迅猛,基本把欧美一流互联网国家甩在后面,也正是因为电商环境的带动,快递啊,无限支付啊等等一堆东西彻底改变了中国人的生活。按理说一样东西发展到一定阶段,就要立法规范一下,这个没毛病。但是……
 
考虑到国内立法和执法方面那些你懂的的事情,很多法律初衷是没问题的,但是实施起来就不好说了。比如15年《环保法》出台,是想保护环境的,但落实到地方后,环保初衷直接变成了停工/停产/停业,不分青红皂白关停厂矿,限制烧煤,强推煤改气。结果一直闹到去年冬天华北出现供暖气源大面积缺口,在家烧煤取暖都被拘留的新闻。而《电子商务法》,从现在看基本可以预料,也会和《环保法》一样,本着好的初衷,然后在执行层面弄的怨声载道。比如说,电商法提到一点,对于电商要加强监管。 但问题是,让平台自己管,简单说就是平台要负监管和连带责任,有啥问题,一撸到底
 
这是电商法里关于连带责任的条款.....你们自己看看这看起来是没问题啊, 但是考虑到咱们特殊国情,现在的互联网巨头企业在日常运作中是非常关注合规红线。面对越来越严格的行政高压,尤其是事后一竿子打死的行政处罚手段,互联网企业巨头逼不得已要依靠“比政策法律更严谨”的管理规则和用户协议来避免各种无妄之灾。这带来的结果就是,一有风吹草动,立刻自我审查,而且自我审查的标准是高的不得了。还记得这些年那些莫名其妙被突然下架审核的视频番剧?就是这种行政高压心态下的产物。一纸文件出来,因为没有详细的违规要求,各大视频平台只能被迫先做个一圈自我审查自我阉割。而这次,电商法里提及要求电商平台对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在内的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尽到资质审核和安全保障义务。换言之,化妆品,食品这类东西健康的东西,如果消费者用出毛病了,那么电商平台也是要负责的。看起来似乎是为广大消费者多提供一层保障。那我问你,面对这种事后诸葛亮一竿子全打死的规定。正规的电商平台是愿意揣着一个风险等着赔偿你,还是一刀切直接把相关业务全部剥离了呢?
 
还记得当初文化部游戏禁售风波后被逼成这样的某电商平台卖家的样子咩?然而你以为这就完了吗?没有,还有更大的问题!电商法名义上是要规范化所有从事电子商务的群体,然而实际上真正能被管辖的,只有有规模的电商平台。然而,电商群体里最鱼龙混杂,乱像最多,坑人最多的微商群体,却是管不到的。在贴吧里买保健品的,在微博上卖面膜的,在朋友圈里喜提和谐号的…….名义上属于受电商法监管,但是谁来管?微博?贴吧?还是微信?十亿用户的朋友圈你怎么管?要每一条朋友圈都纳入电商监察范围吗?明明是管不了的。电子商务法实际上是变相将政府责任转移给企业,而对于最需要监管的在网络里的微商,特别是不法微商却无法管辖。到头来,正规电商平台会自然而然会自我阉割和自我审查,大量中小商家可能面临无法入驻的局面,那这个时候,去朋友圈/贴吧/微博当微商,就成了唯一的出路了。而一旦这样的情况发生,已经养成在网购习惯的你,突然发现自己熟悉的平台已经买不到东西了,商家都跑到朋友圈里了,那你还有什么别的选择吗?当大量需求涌入到朋友圈寻求微商的的时候,当每一次购买面对的都是无人监管的微商的时候。微商群体,比如题主的闺蜜,真的是迎来“黄金时代”了,那作为消费者的你,真的放心每一次没有监管的购买吗?经济学里有一句话叫做“劣币驱逐良币”。《电子商务法》眼看着就要表决了,不出意外是能通过的。到时候,很可能就像《环保法》最终变成了粗暴关停一样。散落在网络的不法微商很可能最终变成电商法的受益者,那些不好好做生意只想骗一把的小微商,自然更会聚集到法外之地。所以说啊,题主就别劝你闺蜜了,还是祈祷以后在正规的电商平台还能买到自己想买的东西,说不定哪一天,他们就像视频网站上的视频,一夜之间,就被主动下架了,那时候你只能找你闺蜜了买了。当然,还能不能有保障的购物,那就听天由命咯。
 
这次电商法将要出台,确实会是一个载入史册的大事件,绝对会影响到相当多人的生活。不过似乎大家都没意识到这件事可能会带来的变化。,上面最高赞回答已经把电商法可能导致电商群体劣币驱逐良币,微商扎堆现象的原因大体说了一下。不过他有一点没提到,就是这次电商法还提及了电商税收的问题。电商法的三审稿规定说,对“小额零星交易”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三审稿同时规定,电商平台应当提示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也就是说,如果电商法出台,那么所有在电商平台从事销售的卖家都要要进行全面无差别地征税,哪怕你只是买卖手工艺品的小额零星交易者,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被无差别征税的做生意纳税天经地义,这点毋庸置疑。但是不分青红皂白的这样制定收税法规,是否合适呢?网织的这么密,一网捞下去,还会有鱼苗吗?我觉得最大的可能,电商法在实施后,可能会一定程度上促进电商产业的税收规模,但有可能的,是造成一大批中小卖家选择去电商化而更有可能的是,大量的中小卖家为了规避税收带来的成本问题,转而投入的到无监管的微商群体继续销售。一边是要交税的,一边是没人管的,你是卖家,你选择去哪?就像最高赞那个伙计,所说的,劣币驱逐良币,一个法规出来,本来是为了更好的监管的,结果现在大家为了逃避监管,都去了法外之地。结果又没能力管,你能在淘宝京东微店收税,你还能跑到每个人朋友圈收税吗?不可能的但那摆在消费者面前的,就是要大概率的冒着风险去面对无监管的卖家。毕竟购物的需求是恒定不变摆在那的。所以说啊,这个电子商务法,真的可能会影响十多亿剁手党的未来的购物体验,只是大家都没意识到。
 
电商法草案对平台监管责任的过度强化,确实可能导致在平台开店的商家受到严苛管理,而不在平台开店、依靠社交网络野生野长的商家反而能够游离于法外之地。这是电商法立法和执行之间存在脱节的一个例证,但并不是这部法案最大的缺憾。目前的电子商务立法,更大的问题在于理论研究和顶层设计不够,没有能够用发展的眼光统筹考虑电子商务,而是陷入了对当下问题和当下热点的回应,有点“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意思。比方说,对于什么是电子商务行为,新草案的定义一直在变。二审草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只考虑了自建电商网站以及在电商平台开店的商家,对于那些在非电商平台经营的商家——比如微商、直播平台的带货网红,则完全没有涉及。在社会的呼声下,三审草案对此进行了修补。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增加了“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情形。微商和直播卖货由此纳入监管。这固然是一个重要进步,但也暴露了一个现实问题——电子商务立法可能赶不上电商业态的发展速度。微商和直播卖货肯定不是终点,如果出现新的形态,而立法的速度跟不上变化的速度,那么等法律正式出台之日便是过时之时。三审稿新增的表述“通过其它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固然能够涵盖很多新的电子商务形态,但依然限定在“线上交易”的范畴。恕我直言,这样的补充已经跟不上变化的速度。今天,所有的电商都在讲融合,所有的传统商业都要触网,所谓线上跟线下已经不是割裂的状态。就连我家门口的水果店,都支持线上app买单。如果我在家门口的百果园挑了一只西瓜,然后在百果园app付款,这算是线上交易还是线下交易?电商法管还是不管?再比如,我在肯德基用KFC微信商城点单付款,然后在窗口取餐,这算是线上交易还是线下交易?电商法管不管?不要说未来,即便是今天,我们的立法可能已经无法涵盖现实的复杂。未来,购物模式和生活模式的改变,还会不断丰富电子商务的内涵,拓展它的外延。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显然不可能隔个一年半载就打次补丁。如果不能用发展的眼光统筹考虑电子商务,不能有一个顶层设计,电子商务立法永远都无法应对现实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只能是对已经出现问题的回应。就像我们今天做的这样——现实中出现微商,立法就赶紧把微商纳入监管;现实中出现直播卖货,立法就赶紧把直播卖货拉进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疲于应对。
 
微商其就相当于网络上摆个小摊卖点东西,本质上不算违法。但关键是你卖什么,怎么卖。就像现实的小摊子,你卖点实在东西,大到衣服首饰,小到针头线脑,只要不影响市容,不坑蒙拐骗,那你就是自力更生的好公民。但你要是卖点大力丸,跟天桥上胸口碎大石吹疗效,那就是犯罪。微商也是一个道理。例如我自己开个微店,卖点手工饰品,不坑不骗,不把玻璃吹成宝石,价格合理,指定不会有人来抓我。可是如果我卖点三无保健品,三无化妆品,我自己都不敢吃不敢用,但我天天吹这玩意包治百病,那被抓就真活该,万一吃死别人了还该枪毙。然而微商因为没有严格成熟的法律规范,现在还有很大一部分打擦边球的产品,用发展下线的方式来营销自己的垃圾产品,所以题主其实更应该劝闺密了解产品和销售模式。第一看产品有没有虚假宣传,强烈推荐《高中生物必修一,二》。如果能接触点化学更好。第二就是营销模式,不做别人的下线,不拉下线,宽松自由不变向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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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12-03 / 微商知识 / 阅读: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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